动物权利的立法探讨

  动物权利保护是一个事关整个生态平衡发展,以及人类文明建设的问题。本文将从国家立法的层面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保护动物立法概况分析

  近年来,虐待、残杀动物的事屡有发生,甚至被人当成消遣娱乐哗众于网络。对这类人性的丑恶现象,我们应当深刻反思。

  事实上,在历史长河中,本属于动物中一员的人类从未停息过对其他地球生命成员的掠夺,从食用动物的肉体,到穿戴动物的皮毛,到奴役动物的劳动力... 动物奉献着自己的一切,理应得到作为受惠者的人类的感恩与尊重。然而,在利益面前所暴露出的人性,是诸如活剥皮毛,活体焚杀,填喂各种至畸激素等等极端残忍的人类行径,作为道德基础的“仁善良知”已荡然无存,而道德是文明的基础,在人类建立了几千年“文明”的今天,那些利益的驱使者们却仍在用这种方式掌掴自己的文明。同时,也对我们口口声声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嘲讽式的挑战。严重损害了人文精神与国家面貌!

  这种时候,仅仅用舆论谴责不疼不痒的批判这些行径显然是不够的,我们须要的是法律的令行禁止。然而这些社会现象恰恰是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我们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意义以及作为社会管理工具的作用都在此显得空白与无力。

  第一层是立法的宽度不够。现行法律中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野生动物没有规定,并且《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预留了漏洞,于是诸如将野生动物变相为驯养动物而食用其后代的行为便成为“合法”的。此外,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种类也过于局限和狭隘。

  第二层是立法的高度不够。即便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其作为自然资源来保护,实质是视为国家财产,而不是作为自然生命的权利载体。没有体现对动物与生俱来被赋予的生命权利的应有尊重。

  第三层原因就是利益冲突,这也是根本性矛盾。人们习惯于从动物身上攫取利益,很显然,主张动物权利便要缩减人类自身的利益空间。比如主张家禽家畜的生命权,人类就失去了食用其肉质的法律依据了。所以长期以来,人们高调的谈论保护远在天边的濒危物种,对沦为食用对象的动物避而不谈。于是,可以一边批判盗猎者一边穿皮草,一边痛骂残杀动物一边吃着牛羊鸡鸭... 在食欲面前良知只能默默靠边。当然,本文的意思并不是要用法律来约束全体人类的食欲,因为这根本不切实际。

  而正是由于既得利益难以放弃,人们骨子里无法正视动物作为生命体与人类存在本质上的共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作为财产的一种来进行规定。财产是权利的客体,是可以被主体持有处置的对象,财产本身是没有权利的,那么谈及保护便是无的放矢。这里注意一点,人们通常说的保护财产,仅仅是指保护其所有者的权利。

  在历史上,奴隶(包括近代的黑奴、印第安人)一直被视为财产,没有权利可言, 但在文明的进步中,解放奴隶的意识逐渐觉醒,在不断的正义力量的倡导和争取下,曾被作为奴隶的那个群体,最终从财产的定义下解脱,取得了应有的地位成为权利的主体而受到保护。

  可见,要谈真正的名正言顺的保护,首先要升格对象的权利地位,将其从客体转变为主体。所以,对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首要解决的是承认其权利主体地位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进入这个问题。

  第二部分:动物权利主体地位的逻辑论证

  首先,动物该不该具有权利主体地位?那么就要问,权利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不妨以人类来类比。人类普遍具有意识,能够思考,能使用和制造工具,有自己的语言和社会体系,概言之就是行为模式建立在智力基础上。再来看看动物,现代科学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动物没有意识。相反,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动物有思考能力,有丰富的情感,能使用以及制造工具,等等。正如动物行为学家乔纳森.贝康伯所说“在各种不同的动物中都存在着怜悯、合作、利他主义、移情作用、智力和沟通。”也就是说,动物的行为也有其不尽相同的智力基础以及与智力有关的情感和道德基础。

  以鸦科鸟为例,研究发现其不仅能以自己的需要制造出合适的工具,其他行为也极具智慧。比如通过观察汽车、红绿灯、斑马线之间的关系总结出规律并借用这种规律,将核桃投掷斑马线处使汽车为其压碎坚硬的外壳,再利用红灯对汽车的制约间隙从容吃到桃仁这一系列解决问题的过程生动的展现了他们敏锐的观察思考和抽象运用的能力。而在破解科学家设计的机关迷题时的一气呵成则高度体现了其思维的逻辑性,各种复杂的智能测验让科学家都惊叹于他们复杂的推理能力。也正是由于鸦类们卓越的智慧使之成为动物学家们极度热衷的研究对象。

  再比如园丁鸟族,他们所表现出的不以实用而以审美为价值且风格迥异的巧妙建造能力,甚至具有令人惊艳的艺术品味,其蕴含的想象创造力连人类的艺术家都赞叹不已。不仅如此,他们更能在无血缘关系的不同个体间分工合作,以有偿的方式传授技艺,这种团队精神与个体竞争之间的微妙平衡也更值得人们借鉴学习。

  至于人们熟悉的牛羊鹿马驼这类群居性陆地动物均有着惊人的记忆力、观察力以及高度的社会化体系。科学观察甚至发现野生牛群在进行集体决策时竟有着人类进入民主社会才盛行的投票制。而在驯养动物中,不管是田里的水牛,牧场的绵羊,古栈道的骏马还是雪原上的驯鹿,丝绸路上的骆驼,作为与人类最亲密的伙伴,他们细致入微的观察力所体现出的善解人意与他们温顺又吃苦耐劳的性格相得益彰使之成为人类从古至今生活中的重要帮手。

  与人类酷肖的猩猩、猿、猴等就不用说了,其不论外部体征还是行为特征,甚至于面部表情都和人类有着极高的相似度,其环境适应能力、模仿学习等能力都有目共睹,能学会数十种人类手语与人沟通,其智力远在幼儿之上。

  就连昆虫类的蚂蚁蜜蜂等都有着严格的社会体系,存在着社会分工。比如美洲切叶蚁,其采集树叶用以培植真菌的行为可堪比人类的种植业。而众所周知蜜蜂的蜂巢,其几何构造实现了最高效的材料、空间利用与结构强度,人们在惊奇之余也将这种结构移植应用于航空航天等重要领域。

  随意的列举已管窥一斑,受观察的局限,人们对动物的行为能力也只识冰山一角,而进化还在继续。那么我们对动物的认识也该有相应的进化,不能再停留在“畜生”这种歧视性观念中,对动物的态度也不该仅仅只是“食物”、“工具”、“玩物”这样的定义。

  虽然并不是所有动物都具有高等的智力,但亦有各自的生存优势。如果要从智力优越性上来歧视某种动物的话,那么从逻辑类推上就自然的隐涵对智障人士的歧视。而我们的道德要求是反对歧视的。

  那么以智力为标准来划定权利主体的门槛,便会导致三个后果:一是智力相对发达的动物成为权利主体; 二是相对不发达的被排斥在外;三是智障人士失去权利主体的资格。从道德上讲,这样的后果是显失公平的。而法律的制定必须有伦理道德的基础。

  因此,以智力标准作为权利主体的条件是不能成立的。而这一点也可以引申到履行义务的能力方面,因为履行义务是属于行为能力的,也即需要智力基础。在法律上残障人士、婴儿、精神病人及植物人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自然也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法律并没有否定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就有义务”,但法律允许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对称性。那么以“不能履行义务”作为否定动物成为权利主体的理由也就无法成立。

  显然,思维、意识、智力程度之类的因素已经不能成为理论障碍了。事实上,我们的人权也不是建立在这些因素之上的。在探寻人权基础的时候,无论未开化的原始部落居民、还是以讨食为生的乞丐、抑或有身体缺陷的残疾人群、甚至于毫无人性的罪犯,甚至于尚未成形的胚胎(反堕胎的西方国家)都没有被人权排斥在外,全世界的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权。究其原因,不能简单归之于是人这个身份,毕竟未完成发育的胚胎尚未具备人形并也存在成为严重畸形怪胎的可能性故不能算是完整意义的人。

  那么人权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其实这一点著名的当代哲学家汤姆睿根教授作出了一针见血的回答:因为所有人都是生命主体。

  于是显而易见,动物也是生命主体,不论人承不承认他们是权利主体,他们都是生命主体,有着天赋与的生命,和我们一样鲜活,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能够感受痛苦乃至悲伤。对大自然而言,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我们虽然自命为统治者,但也是自然生命的一个种群,没有理由无视其他生命将他们排斥在权利主体之外。

  不管从法理还是事理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是平等或对等的。既然人类自己已居于管理者的地位在直接和间接的管理着其他动物,那么就有义务让被管理者得到合理的待遇,首要的就是承认动物本有的权利。

  当然,这里还有个不同群体间利益冲突的问题。不管是人食用动物,还是反过来猛兽袭人抑或蚊虫叮咬也好,也都体现着人与动物之间的矛盾冲突。但这是否就能成为否定动物权利的理由呢?恐怕不能,纵观历史放眼世界,与人类矛盾冲突最多最深最激烈的是什么?答案还是人类。从小到生活中的财产纠纷勾心斗角,大到各行业普遍存在花样繁多的欺诈坑害,再上升到国际民族间的斗争冲突,再到世界级的军事战争甚至毁灭性的核战争... 可以说杀人最多的就是人类本身,人类之间的矛盾冲突超过所有其他物种。但即便如此,人们也没有把任何一个敌对势力逐出人权之外,日内瓦公约上的战俘权利规定就是极好的说明。所以,慢说动物不是敌人,即便是敌人,也自有敌人的权利。食物链只是生存法则,不是伦理法则。

  从自然意义上讲,一个生命从诞生之始,便由天赋于其生存自由,自然而然的成为生存与自由的权利载体。我们在法律上加以体现,方能更好的自我约束,亦是对自然的一种尊重。当然免不了要颠覆惯性思维,适应新的思维方式。但这种适应并不突兀,此前人类已经适应了多次权利主体范围的变更,实际上权利主体的范围从未与自然人的概念全等过,在20世纪以前奴隶制从未真正消失,故权利主体的范围一直小于自然人,在现代法律中则又大于自然人的概念,包涵了公司企业这类非生命体的法人单位。所谓法人,概言之就是被法律人格化或者说被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可见,权利主体并没有限定人这个特定身份,法律人格也并不等同于人格。

  “法人”这个形式本身就说明了权利主体具有法律拟制的性质。那么类推而言,将动物拟制为权利主体也就没有什么技术障碍,而仅仅只是个权利下放的问题了。通过分析我们已经得出动物权利是逻辑使然。而法律首应遵从逻辑,所以让生命主体这个事实具有权利主体的名分乃是法律进化、完善的体现。

  以下将从伦理方面进一步探讨。

  第三部分:动物权利的伦理基础

  作为高等生物,人的认知能力是能够感同身受的。著名心理学家铁钦纳将这种理解他人主观经验的能力概括为同理心。在语言词汇中,体谅、体恤、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等都比较能说明这一思维过程。

  这种认知能力普遍存在于生物界,并与智慧发达程度成正比。比如当一只犬看到另一只犬被打骂所表现出的恐惧或愤慨;或者当人们看到别人裸奔时产生的羞耻感等,都是同理心在发挥作用。

  可见,由同理心可以引发诸多心理反应,怜悯、同情、心痛或恻隐便是善意的心理体现。因此,幼鹿会为受伤的长鹿舔舐伤口;喜鹊会去抚养非亲生的失祜雏鸟;天鹅会去帮助被浮冰冻住的大雁摆脱困境;犬甚至可以牺牲自己来救人!

  像这类善意心理体现的内涵就是爱。爱的原由,可以是亲缘,可以是审美,也可以是完全纯粹的对同为生命的体恤与珍惜。所以可以看到,幼鹿的爱跨越了成长;喜鹊的爱跨越了亲缘;天鹅以及犬的爱已然跨越了种类!

  我们文明的人类当然也有爱,还应该有更多的爱,圣人倡导爱,全世界呼唤爱!所以我们也有同情,也能帮助别人,也懂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我们的爱在跨越种类之时,是否做得更好呢?答案可能是令人痛心的。

  虽然很多人都喜欢动物的美好可爱,很多人都养着宠物,但同时也能随处可见被玩腻后遗弃伤害的昔日宠物遭受着路人的嫌弃驱赶。大多数人都能领略自然之美,欣赏自然界中的野生动物,但同时张网举枪设陷置夹从未停止。难道爱只会输给伤害么?

  孔子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项道德标准就是在同理心基础上的自我约束。但我们却吝啬将此放在动物身上。

  在面对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有着大脑神经和丰富情感的动物惨遭屠戮时,至少也有不同程度的同理心,起码正常的智商是能识别痛苦的。然而所引发的心理反应却往往是漠视,更有恶意的幸灾乐祸,当然,也不是没有善意的同情,只是这种同情也会为利益而默然退避。

  一个有目共睹的残酷事实可以说明,这些年由于环境污染导致传染病泛滥,各种突发性传染病不时侵害着健康的生命体。在对待不同的被感染者时,人们的态度是天壤之别的。比如不幸被传染H5N1的人,人们并没有因为其已成为传染源而将其以投入火中焚毁,投入土中坑杀等极端手段遏制其传染,相反,是将其作为救助对象尽可能的隔离施救。

  对比我们饲养的动物,因为人为的恶劣养殖环境使其较之自然环境生存状态下免疫力大大降低,罹患传染病的几率大大升高。在遇到突发性传染病时容易大面积感染,这种情况下,本已受病痛折磨的他们没有被视为救助对象,而是被残酷的集体杀害,哪怕还未被感染只是被怀疑的对象也不放过。

  这种集体销毁的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曾经的纳粹主义。那些备受病痛折磨还要面临残忍葬送的动物,与在集中营里的人们恐惧无助的境地相比还要有过之而无不及。

  人们痛恨纳粹,而自己却在冠冕堂皇的做着更甚于纳粹的行为。而这一切,却都是“合法”的!

  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要面临逻辑与道德的双重审判!何以同为生命要如此极端的区别对待?何以自诩文明,却能认同如此的野蛮残忍?造成我们法律如此畸形的根源是什么?我们的法律到底忽略了什么?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反映,一个社会价值取向的反映,还有它不容忽视的教育作用。我们说,道德是人性的判断,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就如一道堤坝,只有不断坚固完善方能遏制人性中恶的洪流冲击道德的净土。

  有道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些蚁穴就是法律上的盲点,它让我们的法律忽视了几千年传统提倡的仁爱精神与对自然生命的尊重。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的道路中,从未离开过动物的身影,农耕中的牛、运输中的马、传递讯息的鸽、到缉毒的犬等等,人可以说他们是工具,但却否定不了客观上他们参与到人类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活动在为人类服务这个事实。

  动物不是人,但人却也是动物。没有哪种动物有义务为另一种动物服务,但几乎所有的动物都在直接或间接的为人类服务。而人给他们的回报是什么?是窒息般不见天日的囚禁,是廉价低质的激素饲料,是来不及成年亦或老病淘汰的残酷宰割!

  我们提倡感恩,却偏偏遗忘了给我们恩惠最多最彻底的生命们。我们不该反思么?是的,我们处于食物链中,位居顶端,对其他生命生杀予夺已经成了习惯。推翻旧社会后我们都成为了权利的主人,已不再会沦为由别人来掌控自己生命自由的奴隶。我们享受着新时代的种种福利,受到一点委屈都会抱怨宣泄。工作被人挤兑生活略不如意可以随意拿狗猫撒气,甚至单纯为了无聊的消遣去踩小兔踩青蛙... 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人性致使在受到委屈时转而向弱小的动物发泄。蹂躏小动物成了最便利的发泄途径,可动物有何辜?被我们残杀奴役的动物他们又有何辜?他们天生的权利被我们无所不用其极的侵犯着,在这个人主宰的世界甚至连替他们维权的依据都没有!而这一切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默许这种残暴的侵犯!

  我们反对特权主义,却在心安理得的享受着各种霸道的特权;我们痛恨剥削,却在“合法”的剥削着无数的生命们...如果拿一面镜子给我们,我们所照见不就是昔日那些万恶奴隶主的残酷嘴脸吗?

  然而神期待着人类的改变,不惜被钉在十字架上替人类赎罪。于是,流血与希望并存,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圣人们不断的指引着人性的向善,教导着我们热爱自然万物。

  伟大先知穆圣说:「对一只动物的善行与对人的善行同样可贵;对一只动物的暴行与对人的暴行有同样的罪孽。」

  思想家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哲学家王阳明说:「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

  唐宋八大家之韩愈说:「博爱谓之仁。」

  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说:「只要人们持续无情摧毁动物的生命,他就永远不能体会健康或和平的真谛。」

  印度圣雄甘地说:「对我而言,羔羊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命一样地珍贵,我可不愿意为了人类的身体而取走羔羊的性命。我认为越是无助的动物,人类越应该保护它,使它不受人类的残暴侵害。」甘地还说:「一个国家伟不伟大、道德水准高不高,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评断出来。」

  俄国文豪托尔斯泰说:「一个人如果向往正直的生活,第一步就是要禁绝伤害动物。」

  非洲之父史怀哲说:「除非你能够拥抱并接纳所有的生物,而不只将爱心局限于人类而已,不然你不算真正拥有怜悯之心。 」;「当悲悯之心能够不只针对人类,而能扩大涵盖一切万物生命时,才能到达最恢宏深邃的人性光辉!」

  美国总统林肯说:「我赞同动物均有其权利,如同人类均有人权一样。这才是扩充仁心之道。」;「我对人权和动物权益一样重视,这也应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

  可以看到,伟人对我们谆谆教诲的共同思想核心就是爱!面向众生的大仁博爱!

  虽然不是每个人都那么伟大,我们的法律也不能像佛教那样彻底禁绝食肉,但至少可以承认动物的权利,给予那些为我们献祭为我们服役的生命以最基本的善待。就像伊斯兰教的主张:「保护动物的权利是真主赋予人类作为大地“代治者”的信托。」;「我们所享用的动物,都是真主的恩典,所以时刻像朋友一样对待动物,在享用某些动物时一定要考虑人道原则和动物的福利原则。」这不是某些人所攻击的一边食肉一边谈动物权利的“虚伪”,这是在人类积重难返的饮食习惯下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在理想道德和人类口腹之欲间的折中取舍。

  我们承认动物权利就是从心灵的层面表达对生命的尊重。就像曾经屠杀我们国人的侵略者,我们也没有要求什么血债血偿,要的只是彼族真诚的忏悔,这种心灵的表达就是一种道德的救赎。

  因为我们都是罪人。集政治外交科学发明家为一身的富兰克林这样说:「吃肉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的谋杀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法律承认动物权利会让我们成为罪人,而是我们一直在犯罪,每个食肉者原本就是罪人!

  每个人都心知肚明,在我们吃下每一块肉的同时就在夺去一个生命。在吃下每一块肉的背后都有一个你不敢想象的悲惨故事,那个生命成长在人间地狱里,生不如死... 如果感觉能互换,我们又岂能承受那种无比的痛苦?而他们的痛苦无休无止,唯一的终点就是生命的结束... 我们都爱自己的父母孩子,动物们同样也有父母孩子,我们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拆散那些骨肉,夺走他们的父母,蹂躏着他们的孩子...

  可以说,我们对待那些恶贯满盈的杀人狂魔都没有这么的残忍,没有关在臂膀都伸不开的笼子里,没有砍掉会长指甲的手脚,没有用针线生生缝住眼皮,更不会宰杀他们年幼的孩子,哪怕是双手沾满鲜血的暴徒,也不会把他们活活烧死...

  而这些血腥的手段就是我们对待无辜动物们的方式!在满足我们口腹之欲的背后,就是这样血淋淋的凌虐与屠杀的现实... 我们的满足建立在无数的痛苦和牺牲之上,我们不是狮子,不是老虎,我们是人,何以比狮虎更残忍?这一切罪孽之深重岂是用食物链做借口能够搪塞得了的?

  在地球这颗行星上,我们不可一世的主宰着一切,从来都不是合格的管理者。由于我们人为的原因,一个又一个物种消失着,一个又一个物种濒危着,仅每年就有三万个物种从地球上灭绝,平均每小时就有三到四个物种再也没有了,物种消失的速度较天然的灭绝率高达一千到一万倍!想想这其中有多少动物是被我们赶尽杀绝的,而活下来的动物还在饱受着我们的侵害... 纵然神在替我们赎罪,我们就可以毫无罪恶感吗?

  地球不是人类独有的财产,地球是所有生命共同的家园。如果我们是家长,动物们就像心志不全的孩子,有了他们地球才生机勃勃,世界才丰富多彩。我们虽然有自己的优越性,但恃强凌弱从来都不是什么光彩的行径,能力越强责任越大,用我们的强大来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园才是我们所应担当的责任,我想这亦是神对我们的期许。

  而我们的良知其实并有没沉睡,只不过一直被膨胀的私欲强奸着罢了,但我相信,我们的良知具有反抗和战胜私欲的力量,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决心。

  动物权利就是我们所亟须用法律制度来建立的理念。只有这个理念树立在心中,我们才能时刻提醒自己适可而止。我们本是侵权者,尽可能减轻动物的痛苦,给予人道的关怀,不是可有可无的施舍,而是天经地义的补偿;向为我们奉献的各种生命存在感恩之情也不是什么高的道德要求,仅仅是良知上应尽的义务。我们要做的只是尽量赎罪而已。

  佛曰有情众生皆有佛性!在佛陀的眼里众生是平等的,哪怕一只渺小的蚂蚁,一只丑陋的蟾蜍都有他们存在的道理,和人类一样都是芸芸众生的其中之一,都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与我们共同组成并依存于自然生态这个整体,所有物种的生命们就像基因链上的序列一样不可或缺,少了一环都可能引起不可估量的蝴蝶效应,可以说,地球环境的急剧恶化就是这个效应的开始... 而我们弥补过错已经刻不容缓!

  在当今,我们的“法网”早已覆盖管理着这个生态体系中的所有资源和生命,也该有同样博大的仁爱来关怀这个家园的一切而不是只有一味的索取。有道是,大爱无疆!人道主义、保护弱势群体,都是我们以爱为内涵的法律精神。将这种精神拓展至弱势的动物群体这「才是扩充仁心之道!」正如林肯总统的至理名言:「这也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

  第四部分:动物权利的世界展望

  自1822年,英国政治家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了通过,第一部反虐待动物的法案在世界上诞生,这是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自英国开立法之先河,世界各国开始了反虐待动物立法的一个历史潮流。法国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紧接着,爱尔兰、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美国等国家相继立法,诸多欧美国家在19世纪就完成出台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除了国内立法外,欧洲各国还陆续出台了一些国际性的动物保护公约。在此期间,反虐待亦渐渐向动物福利主义发展,如WTO这样的国际组织便在其规则中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时至今日,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竟相推出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法案。

  我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早在上世纪193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虫、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野生或驯养。规定约束了所有人对待动物的行为。

  美国从1877年《28小时法》,到1958年的《人道屠宰法》到1966年的《联邦动物福利法》,是颇具代表性的由反虐待走向“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的动物福利主义的立法过程。

  至1986年欧洲各国签署的《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保护欧洲公约》在其导言中指出:承认人类有尊重所有动物的道德义务和有把动物的感受痛苦能力和记忆能力纳入考虑的道德义务。其“尊重”、“动物感受”等字样体现了对动物地位的肯定。而与人类义务相对应的即是动物权利,可以说在这份公约里“动物权利”已经呼之欲出。

  时至2002年6月21日,德国首次将动物权利写入宪法之中。其联邦议会投票通过决议,无论是生活在牧场、动物园或私人家庭的动物都应该像人类一样,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其宪法中第20a章节这样写道:就像人类一样,动物有权受到国家的尊重,它们的尊严应该得到保护。自此德国成为第一个确定动物宪法权利的欧盟国家。这是动物尊严首次得到国家宪法的承认,同时标志着动物权利正式以国家立法形式的认定。

  在一些代表性的具体规定及案例中。例如,在动物劳务方面,欧洲大多数国家规定:对马、牛、骆驼等工作动物实行退休制度,到了一定年限就要安享晚年。动物也享有非超负荷工作的权利,工作动物享有每天的工作时间限制。工作动物的心理不应当受到外来的扭曲和伤害。

  在虐待动物的刑事责任方面,各国规定不一。在日本,任意伤害动物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100万日元的罚款;在加拿大,虐待动物最高处罚为监禁5年;在美国各州规定不尽相同,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案例中,一名严重虐狗男子被判25年监禁。可以说是以强大威慑力重刑为后盾的动物保护制度的代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过去不久2014年12月22日,阿根廷动物权益游行者们发起请愿,要求维护一只名为桑德拉(Sandra)的猩猩的身体自由权。最终,阿根廷法院宣布猩猩有自由权,并予以桑德拉“人身保护令”将其送到巴西一处动物自然保护区享受自由生活。主审法官阿雷汉德罗表示,这是“阿根廷司法界历史性的判决”,开启了脊椎类动物权益保护和维护的先河,同时将让人们不再忽视动物的权利。阿根廷法院的这次动物维权判决可以说是动物权利在发展中国家的重大胜利。

  从单纯的反虐待发展到动物福利,再到动物权利,保护动物的立法境界不断进步与提升。所体现的态度是从基础的同情上升到尊重,是人类意识上的迈进,也是未来的共同趋势。动物权利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演变中逐渐确定,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三项动物基本权利已为众多学者们所认同。

  时至今日,动物权利的理论经历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现代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英国社会改革家Henry Salt,《动物权利导言》作者法学家Gary Francione,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精神领袖彼得·辛格,动物权利的知识分子领导者汤姆.睿根,“关心家禽”组织的Karen Davis 和人道对待动物协会Ingrid Newkirk等思想家实践者们不断的充实与提倡,逐渐被公众所了解关注,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也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不断的积极实践之中。

  至于我国,在保护动物的问题上到目前为止还停留在以我们的国情该不该立法的犹豫阶段。然而国际趋势,动物保护主义贸易壁垒的问题,以及国内虐待动物的恶劣影响,民众的大声疾呼和滥捕滥杀危及生态的严重问题都是不容回避的。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一个虐杀动物的讯息可以一夜之间举国传遍,所造成的社会道德污染和民众情绪上的巨大冲击可想而知。我们都知道,对人的伤害有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之分,所以,当我们在对动物施加痛苦之时,其实也是在对所有爱护动物的人们的精神伤害,是谓对人和动物的双重侵犯。

  所以,保护动物,也是对人民大众的精神呵护。在当今这个年代,再也不是“人都吃不饱还管什么其他动物”这种强词夺理的借口可以敷衍的了。中国在2010年就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仅次于美国;2013年的经济总量已超过了整个欧元区;2014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了63万亿元人民币,是全球第二个经济总量突破10万亿美元的大国。虽然人均GDP与欧美尚有悬殊,这主要是人口基数的问题。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看,中国已经从一个工业小国跃居全球第一制造业大国,在从一个温饱经济体嬗变为小康经济体,从最初的短缺经济体成为现在的过剩经济体。

  在一味追求GDP的同时,奢侈浪费蔚然成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惊人的统计数据摆在眼前,中国每年在生产储备流通等领域浪费的粮食为3500万吨,即700亿斤以上,占总产量的35%;而每年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价值更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

  与此同时,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等生态危机更是前所未有的严重!我们沉浸在追求物质文明的狂热之中,政府GDP主义,个人拜金主义,眼睛关注的都是福布斯富豪榜,而曾经高喊的生态资源保护、精神文明建设都变成了一幕幕砍伐森林、滥杀动物... 对于那些关怀动物立法的先驱国家100多年前就做到的事我们却迟迟滞后不前...

  圣雄甘地说:「一个国家伟不伟大、道德水准高不高,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评断出来。」 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意志,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大国,我们的民族意志是否也该有相匹配的道德水准!

  在这个全球共识的生态伦理时代,“动物权利”已经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童话,它正在世界意识中迅速觉醒。我们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几千年“道法自然”的哲学渊源,有“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博大思想,事实上我们先人超越时空的睿智早已涵盖了当今的生态理念,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不谋而合。

  和谐的与万物相处,而不是凌驾于万物之上,才是我们文明的人类该有的姿态。在进入“中国梦”的今天,我们站在攀登文明的新台阶上,勾画着幸福的梦想,请不要将我们的动物——这个家园的共同成员排斥在我们的梦想之外!在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伟大中国梦里,动物正是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的生态基础。

  生存与自由都是大自然赋予动物们的权利,如果牺牲在所难免,请给那些为我们服务和献祭的生命们保留最基本的“免受折磨权”。这也是我们人类赎罪的体现,更是我们人道主义精神的最后底线!

  尽管饱受人类的迫害,动物们依然质朴着,恐惧着我们,却也亲近着我们。到野外去,鸟儿还会飞到我们车顶玩耍,飞到我们的镜头上好奇,小熊小鹿也会来对我们卖萌,猴子也会跟我们顽皮... 到偏远的山村,还能见到田边排队走路的小鸭,还会有围着孩子啄米的小鸡... 到大海上去,海豚会跟着浪花畅游追逐,海鸥会飞翔在我们周围嬉戏... 在家里狗狗给我们孤独时的依偎,鹦鹉给我们寂寞时的开心,猫咪也会给我们撒娇的慰藉... 很多动物们都有着温柔烂漫的天性,很多动物都对我们天生友善,有时对他不经意的好,他会给我们意外的感恩,而当他感受到我们的爱,他甚至可以用生命来回报我们,并不是为了换取一点可怜的食物,而只是出于天性的质朴与毫无保留的爱!

  还有什么比美好的生命更珍贵?还有什么比爱的世界更幸福?世界有了动物,我们人类才不至于孤单。而动物需要我们的爱与呵护,让我们敞开慷慨博爱的胸襟吧!

  正如圣经的伟大箴言:爱是法律的满全。

  在这个充满梦想的进化世界里,或许有那么一天我们将迎来上帝所描述的:狮子也必吃草不再杀生...一切都不伤人不害物的 新 天 新 地 !动物权利的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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