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本不同定义的冲之鸟礁

  冲之鸟礁是日本南部太平洋海域的一处日属环礁。位于北纬20度25分,东经136度05分,在冲绳东南约1070公里。中日两国分歧的焦点在于,日本坚持是冲之鸟岛,而中国则认为是冲之鸟礁。日本描述为,“高约1米,由直径仅为数米的两块岩石组成”,中国则描述为“涨潮前有5块岩石露出水面,涨潮时仅有两块岩石露于海面之上”。

  首先让我们了解为何中国称冲之鸟礁为礁,而日本将冲之鸟礁说是岛屿而不是礁。这到底是什么一回事呢?首先让我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岛的定义是 什 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关于岛屿的定义如下:

  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 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 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根据第121的第一款,我们要注意 的是岛屿不但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这款还注明是“自然 [naturally] 形成的陆地区域。”上面已有说及,中东露岩通常露出海面0.9米,北露岩通常露出海面1.0米,在最高潮时,北露岩露出海面16厘米,东露岩露出海面6厘 米。冲之鸟礁/岛已不是原来的礁/岛了,它再不是“自然 [naturally] 形成的陆地区域”了,因它已被加固过。现在的冲之鸟礁再不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冲之鸟礁是人工建造形成的陆地区域 (artifici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如果不是被加固与改变过的话,它应该是浸在海水里,再不 “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了,无论低潮,高潮都会被海水淹没。所以根据这一条款,冲之鸟礁是礁不是岛屿。

  中国政府那些对 外发言人在反对日本把冲之鸟礁当成岛屿时,常引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三款,即冲之鸟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 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而没有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一款拿来作重要论点,其实第一款是非常有力的依据,比第三款更有力。把原来 的陆地/岩礁改过后,无论是岛屿或岩礁都不重要了,它们再不适合被这款定义所盖括,因冲之鸟礁已经不再是自然形成的岛屿了。 希望中国政府马上把这个论点包括在向联合国提出反对日本把冲之鸟礁变成岛屿的理由之一。因此,日本不能在冲之鸟礁周边范围开采海底资源,因为这些岩礁是没 有大陆架的;更不能用作其专属经济区的权益,因为这些岩礁不是岛屿。冲之鸟礁周边范围的海是公海,日本无权开采公海的资源。

  因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不成立,根本没有“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言,不需要討论第二款。

  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三款是中国时常拿来反对日本把冲之鸟礁当成岛屿的重要依据。第三款其实很有意思,也是日本人拿来向联合国申 请冲之鸟礁为岛屿的有力依据。那为什么中国人拿来作反对的依据,而日本人却拿来作其申请冲之鸟礁为岛屿依据呢?原因很间单,让我们在看看第三款就明白了。 第三款是这样写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第三款注明那些岩礁 (不是岛屿) 因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所以“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其实第三款的中文翻译有点错译。原文的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中文译成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是不对的。第三款的“shall have no”应译成“不能有”才对。徐了英国和一些与英国有渊源的国家及殖民地外,美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shall”为“一定”而不是“将会”的意思。所 以第三款后半句应译成“…不能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前文说及,冲之鸟礁在高潮时有一小部分还露出海面的,如北露岩露出海面 16厘米,中国日本不同定义的冲之鸟礁东露岩露出海面6厘米。因为在高潮时没有被海水淹没,所以 日本人拿这条款来作为他们申请冲之鸟礁为岛屿的依据。这就是为什么日本人将冲之鸟礁称为岛。

  老实说,如果单单以第三款来反对日本不 能以冲之鸟礁来否决日本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成功会有些困难,因为冲之鸟礁确实有一些岛屿如前 文所说,在高潮时高于水面。那么要怎么样来反对才有效呢?论证有两点,详列如下:

  1. 要证明日本所说的冲之鸟礁这些所谓(so called)岛屿,并不达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一款要求准则。如上所说,这些所谓岛屿已被日本加固而改变过,再不是自然形成的陆地 区域。冲之鸟礁是经过人工建造形成的陆地区域 (artificially formed area of land),真正来说已失去其自然性。 这些岩礁或岛屿有没有被加固过首先要问日本,如果其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到冲之鸟礁查察。如果属实,无论它们是岩礁或岛屿已经不重要了,它们永远不再是自然 形成的陆地区域。它们是实实在在的人工建造的陆地区域 (artificially constructed area of land)。这些人工建造的陆地区域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三款所形容的那些岛屿,日本已失去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权。

  2. 要 证明冲之鸟礁的一些岩礁和一些所谓岛屿在没有被日本加固改变前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首先,如前文所说,负责反对日本把冲之鸟礁申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代表,不能单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第121条,第三款用来反对日本以冲之鸟礁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在这里我们要证明这些岩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这应该是日本的责任。日本实在很难找到例子证明它们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那些被加固过的岛屿已不能被用来证明其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因为它们的地位已被改变过。如果那些所谓的岛屿从未曾被改变过而在高潮时又能露出海面时,第一条款应该适用。不过,不需改变而又能证明其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实在不容易。不过,如能中国在理论上和环境上确立这些所谓岛屿如果没有被加固而很快就会被海水侵蚀而变成岩礁的话,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将会更快完成批准中国的要求,即否决日本的要求。

  根 据以上两点用来反对日本把冲之鸟礁申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成功的机会应该非常高。单靠第二点 (第三款) 是比较弱,因为第一点是用来否决日本所说的冲之鸟礁已不符合第一款对岛屿的定义。第二点是用来证明日本不能以冲之鸟礁而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中 国政府应该重新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反对日本把冲之鸟礁申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论点,因为我觉得只靠第二点,成功机会有些渺茫。把以上两点一拼 提交,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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