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猎杀贩卖鸟类就是犯法

  日前,河南大学生闫某因“掏鸟案”被判10年零6个月事件在全国引发热议,不少人认为量刑过重。不过,根据检方调查结果,闫某不仅知道自己所掏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熟知鸟类习性,而且还有“故意”贩卖行为。

  近日,市民程女士反映,自己曾见过有人从网上购买捕鸟网,然后将这种网放到山林里,捕捉猎杀贩卖鸟类就是犯法每隔一段时间去收网,就会捕获各种不同的鸟类。但由于对方放网、收网的时间和地点并不固定,因此很难抓到“现行”。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处主任程军表示。据他介绍,尽管近些年我市没有因捕杀受保护的鸟类而获刑的案件,但在2012年,休宁县曾有村民因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麂而获刑的案例。

  在不少人的印象里,麻雀曾被当做“四害”消灭,因此,打麻雀、捕麻雀应该和“受保护鸟类”没有关系。对此,程军表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麻雀过去被当做‘四害’,是有特殊时代环境的,但近些年,麻雀已被列入受保护的鸟类范畴,研究发现,麻雀不仅吃谷物、麦子等食物,还吃一些害虫,属于有益鸟类。”

  或许有人会问,现实生活中,打麻雀现象时常发生,既然麻雀属于“受保护鸟类”,但却没听说过有人会因为打麻雀而获刑的。对此,程军说,这是因为国家法律对于打麻雀、捕麻雀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打、捕麻雀的数量达到20只以上,就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打、捕一两只,多以教育和警告为主。”

  目前我市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主要为白颈长尾雉,动物为黑麂、云豹(荷叶豹)、金钱豹、梅花鹿等。根据2001年5月9日起实施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走私、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以及出售2只白颈长尾雉就构成重大案件,4只则构成特别重大案件;而走私、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以及出售1只黑麂就构成重大案件,2只为特别重大案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知法守法,不要随意捕杀、购买一些珍稀保护野生动物,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后悔莫及。”

  小链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麂、云豹(荷叶豹)、金钱豹、梅花鹿、白颈长尾雉(山鸡)。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短尾猴(青猴)、猕猴(黄猴)、豺、河麂、黑熊、大灵猫、金猫(红春豹)、鬣羚(四不像)、穿山甲、大鲵(娃娃鱼)、白鹇(白山鸡)、小灵猫(香狸)、鸳鸯、勺鸡、鸢、雀鹰、草鸮、雕鸮、领角鸮、红角鸮、长耳鸮、短耳鸮等。

  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狐、貉、花面狸(果子狸)、豹猫、毛冠鹿、鹃形目所有种、夜鹰、形目所有种、雀形目燕科所有种、黑忱黄鹂、红嘴蓝鹊、灰喜鹊、红嘴相思鸟、寿带、金头闭壳龟、背瘤丽蚌。

  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鼬、鼬獾(白猸)、狗獾、猪獾、黄麂、鸬鹚、雁形目所有种、鸡形目所有种、雀形目伯劳科所有种、画眉、暗绿绣眼、龟类所有种、王锦蛇(菜花蛇)、黑眉锦蛇、棕黑锦蛇、乌梢蛇、中国水蛇、眼镜蛇、尖吻蝮(五步蛇)、花背蟾蜍、中华蟾蜍、黑斑蛙(青蛙)、金线蛙、棘胸蛙(石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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